9月11日,哥斯达黎加移民总局在其网站(www.migracion.go.cr)上公布了有关非居留类入境签证的
第DG–0038–09–2013号法令,其中,对中国所属的“第四类国家”的签证规定做出调整,
取消了持有效期6个月以上韩国旅游签证免签进入哥斯达黎加的规定。
对持有相关国家合法居留证明免办签证的居留证明有效期从原来的3个月增至6个月。
具体调整规定如下:
1、持有不少于6个月(从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美国、加拿大或欧盟成员国的合法居留证明(居留,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无须申请签证入境哥斯达黎加。如果居留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可向所在国的哥斯达黎加领事馆申办领事签证。
哥斯达黎加新闻
关于哥移民总局调整入境签证规定的通知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3-11-26 17: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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