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哥斯达黎加立法机关针对21.192号法案进行了第二轮投票。该法案规定,将对有关国家银行系统的组织法做出修改,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开设的分行。
哥斯达黎加网站“crhoy.com”7月28日报道,哥斯达黎加允许外国银行通过在境内开设的分行开展业务,是为了促进金融部门的投资和竞争,鼓励开发有利于消费者的新型金融产品及服务。
要在哥斯达黎加设立分行并开展业务,外国银行必须获得哥斯达黎加国家金融系统监管委员会(Conassif)的许可。法案规定,外国银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设立的分行将享有与作为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的本地私营银行相同的待遇。
“这也是我们申请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外国银行的分行带来的行业竞争,将给金融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服务条件。”无党派国会议员埃里克•罗德里格斯(Erick Rodríguez)说。
满足以下要求的外国银行可以在哥斯达黎加境内设立分行:
1. 成立一家私营有限公司;
2. 经营范围仅限于银行活动;
3. 在哥斯达黎加拥有真实准确的地址。
4. 母公司必须按照哥斯达黎加国家金融系统监管委员的具体要求,向分公司分配支持其运营的最低资本;
5. 外国银行必须在某一时间经历过原国家银监部门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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