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和市公安局、君堂镇党委政府的配合及市检察院的监督下,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复杂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实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1982年10月,君堂镇杨屋村芝灵第三经济合作社和第四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将219.62亩耕地租与杨某等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耕种,并签订了《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代缴公粮和三超粮任务。2004年国家免征农业税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包款并签订书面合同,被拒绝,由此引发纠纷。2007年4月,申请执行人向该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公开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土地承包款。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被执行人不服提起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驳回被执行人再审申请。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始终没有履行缴交土地承包款的义务。
2008年3月,申请执行人又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被驳回。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维持了原判。
2012年5月,申请执行人再次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返还所有土地。同年11月,经该院审理认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支付承包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判决解除双方于1982年10月签订的《合同书》,被执行人将耕地219.62亩交回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市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继续拖延。市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5日内将耕地交回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在充分考虑案情基础上,市法院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由于本案历史沿革久,双方积怨较深,处理不好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市法院及时向恩平市委政法委做了专题汇报,在市委政法委协调下,市公安局、君堂镇党委政府等部门配合此次执行行动。
为保障此次执行行动顺利进行,市法院执行局制定了详细的强制执行方案,成立执行指挥机构,由院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院长担任副总指挥,下设实施组、外围人员控制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共出动警力40余人次。
7月30日上午,市法院根据预先制定的执行方案,并联合市公安局、君堂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在市检察院监督下,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强制执行,当场将涉案的219.62亩耕地交回给了申请执行人,顺利将本案执结。本案的圆满执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的浩然正气,取得了良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