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购房定金后却发现新房的使用年限少了15年。这是吴先生最近的遭遇。经消委会调解,认为是商家刻意隐瞒,最终达成协议:房子继续买,但总房价须降1万元。
近 日,市民吴先生在恩平市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当天便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签订了相关合同。2天后,吴先生根据合同前往该楼盘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房 款,但当他向售房人员咨询该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时,被告知使用年限只有55年。对于突然少了的15年,吴先生认为是当初看房时销售方刻意隐瞒房 子的真实情况,使得其对商品的合法知情权受到侵犯,于是要求商家退回定金并不再购房。遭到商家拒绝后,吴先生只好求助消委会。
消委会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最终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最终,吴先生同意继续购房,但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在总购房价给予扣除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