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骑自行车被撞身亡,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牵出老人20年前事实婚姻,而老人的妻子、继子和兄妹谁该获得赔偿款?近日,恩平市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理赔20多万元给老人事实婚姻中的妻子和继子。
一起交通事故牵出“案中案”
2013年7月,黎某荣老人骑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老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老人负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9 月,老人的妻子赖某及其继子张某将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刘某抗辩称,邝某是其雇主,他是雇员,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履 行职务。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赖某与老人为非法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张某与老人不构成继父子关系,不应享受死者的遗产继承权,并申请追加老人的兄妹郑某 文、郑某女受益理赔金,享有继承权。郑某文、郑某女以第三人身份主张原告赖某与老人不构成事实婚姻,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继承赔偿款。为了明确诉讼主 体资格,2013年12月,原告赖某及张某以郑某文、郑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为黎某荣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必须以继承权 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
继承权纠纷揭开尘封历史
原告赖某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当时与前夫居住在越南,生育了5个子女,张某是其中一子。1978年,赖某因政治因素回国,被安排在某农场工作生活。前夫因 病去世后,赖某经介绍认识了同在农场工作的黎某荣。1990年8月,双方在赖某家中举行了婚礼,黎某荣搬到赖某家中生活,但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黎 某荣在此之前没有结过婚,双方共同生活后也没有生育子女。黎某荣到赖某家时,张某尚未成年,由双方共同抚养。2012年12月,黎某荣老人因病入恩平市人 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赖某及被告郑某文均对老人照顾和护理,张某支付了老人大部分治疗费用。赖某和黎某荣老人共同生活至交通事故发生前。老人车祸死 亡时不满74周岁。
法院判赖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在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原告赖某与黎某荣于1990年未经登记结婚,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有当时的介绍人、赖某外甥等 证人证言证实,且黎某荣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已婚”。同时,从双方同居时个人身份条件看,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认定原告赖某与黎某荣系事实婚姻关 系。
此外,张某在双方结婚时未成年,由赖某和黎某荣共同抚养长大,且黎某荣因病住院期间,张某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与黎某荣形成抚养关系,构成继父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认定赖某和张某为黎某荣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重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审理
两原告与被告郑某文、郑某女继承权纠纷案判决生效后,2014年9月,法院裁定继续审理原告赖某、张某与被告刘某、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 理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各项损失共计249560.76元。被告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 者责任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39560.76元,被告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 任,并由保险公司在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发生后车主邝某赔偿的15000元应予扣减。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郑某文、郑某女的抗辩于法无据。综 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来源: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