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元老级股东的袁某,不思公司发展之道,竟然凭借保管公司公章、财务印章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达399万余元长期未归还。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其退赔被挪用的资金给其所在公司。
2011年7月,袁某与王某、吕某、吴某经商议,各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成立了恩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吕某任公司监事。同年9月19日袁某利用其保管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的职务便利, 在未经召开股东大会, 也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指使江门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房地产公司同一地点办公)员工邵某到银行将其公司资金200万元转账至江苏省昆山市某资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此外袁某还以现款方式将5万元交予上述资产公司法人孙某,孙某将上述款项共计205万元转账至范某的银行账户,用于退还范某承建江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项目时向袁某缴纳的工程保证金。
2011年9月21日,袁某又通过电话让邵某用同样方式将其公司资金190万元转账至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随后又指使该电子公司将款项转至袁某个人账户。
2011年9月23日袁某将上述190万及个人存款10万元合共200万元转账至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
此外,袁某还分别于2012年3月份及9月份安排其司机许某从其公司的账户提取现金8万元及1.2万元为自己个人使用。
综上,袁某利用职务便利, 擅自将其公司资金399.2万元挪作他用,至案发一直未予归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如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