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馆领事有权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颁发签证以及颁发签证的种类、入境次数、有效期及停留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领事收下您的签证申请材料,并不必然表明会颁发签证。 签证办理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
(一)根据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持哥斯达黎加外交、公务护照赴华者,免办签证。
(二)过境且不出机场,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无须办理签证。
(三)具有双重国籍的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等中美洲国家公民申办中国签证请使用上述国家护照。
(四)根据有关协议,持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或萨尔瓦多护照者,30天以内短期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者,免办签证。持尼加拉瓜国护照者进入香港需另行办理入境签证。
(五)持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或萨尔瓦多国护照者,短期赴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抵达澳门时办理落地签证。
(六)办理签证通常需要4个工作日,例如,星期一受理的签证申请,星期五凭取证通知单领取签证。
(七)对提供虚假信息、未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者,以及领事认为有必要时,使馆有权拒绝其签证申请。
签证说明
一、基本概念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签证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二、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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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区签证
1、香港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了解详情http://www.immd.gov.hk/sc/services/hk-visas/visit-transit/visit-visa-entry-permit.html#part2 )。
2、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赴港,须申请赴港签证。
(二) 澳门特区签证
1、澳门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了解详情http://www.dsi.gov.mo/documents/visa_free_macau_c.pdf )。
2、除少数特定国家人员外,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原则上可在澳门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同时申请前往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外国人,须分别申请内地签证和赴港、赴澳签证。
五、有效期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enter before”),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六、入境次数
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七、停留期
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八、居留手续
外国人持D字、J1字、Q1字、S1字、X1字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的县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持W系列外交、礼遇、公务、普通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